上海一市民购买车险119天内发生5起事故,华泰保险中途退保。 对华泰是否有权利退保一事,业界看法不一,但事先没有约定、中途突然解除合同的行为,实在有欠稳妥。 最近一段时间,上海市民施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烦事:才买了半年不到的车险,保险公司却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。“当我连出5次事故后,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突然提出限我15日内退保。”更令她想不到的是,退回来的保费却只占所缴保费的32%。 那么,华泰财险是否有权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?华泰财险退给施女士的保费究竟有无出入? 疑惑重重 2005年12月10日,经过朋友的介绍,施女士为自己新买的爱车上了保险,保险人是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。施女士共缴纳保费4418.58元,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、第三者责任险、附加车上责任险、玻璃破碎险、全车盗抢险、不计免赔特约险。 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,施女士连出4起事故。施女士回忆说,2006年4月5日,当施女士发生第5次事故时,华泰财险突然要求施女士退保,并在定损单上写明“限在15日内退保”。施女士5次总计理赔金额约在2200元左右。 当时,施女士的朋友告诉她,如果同意退保,也就损失300元左右。再三考虑后,施女士决定接受华泰财险提出的退保,同意退保的一个理由是:她担心如果不退保的话,今后可能在理赔上“不顺利”。 4月7日,施女士委托保险代理人办理退保事宜,施女士拿到的退保金为1391.4元。从华泰财险交给施女士的保险批单复印件来看,施女士认为批文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。施女士提供的具体批文内容如下:“根据被保险人申请,保险人同意,自2006年4月8日零时起,退保本保险单,已用119天(保单正本与发票已收回)。实付保险费为1391.4元……” 对此,施女士提出几点疑问:第一,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退保内容的情况下,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退保,是否合理?第二,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:除另有约定外,保险期限为1年,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,保险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也退掉了,是否合理?第三,退保批单只给复印件不给原件,是否合理?第四,明明是保险公司要求退保,在批文中为何写成:“根据被保险人申请,保险人同意”,故意歪曲事实,是否合理? 施女士对1391.4元的退保金也心存怀疑。第一,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短期月费率表中写明,短期月费率保险期限4个月时为40%,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退保费不用40%,而各险种的退保费计算方法用相同的方法是否合理?第二,保单保险费为4418.58元,而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为4097元,是否合理?第三,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未写明退保费率,事后只有保险费计算公式没有写明计算原因,这种做法是否合理?119天就用掉了全部保费的68.5%,施女士无法接受1391.4元的退保费。 退保原因 在咨询无果的情况下,施女士向消协和保险同业公会反映,投诉信很快转至华泰财险上海分公司。他们随即对施女士提出的几个疑点进行了答复。 对于公司为何提出退保,华泰的解释是:根据《保险法》第43条规定,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,保险公司可以终止保险合同,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。“公司此次终止这份车辆保险合同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,也提前15天通知了当事人。” 有关批单内容,华泰财险认为,施女士认为批单内容有不妥之处,公司可以更改为:“根据保险法43条规定,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,终止车辆保险合同。” |